磐教〔2011〕43号
各中小学、直属单位,县实验幼儿园、尖山实验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浙教师〔2010〕175号)和《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金市职成高教〔2011〕5号)精神,结合磐安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际,制定了《磐安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磐安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
根据《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若干规定(试行)》和《金华市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结合磐安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际,制定磐安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实施意见。
一、培训目的
通过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努力打造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结构合理、充满活力的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促进磐安教育的科学和谐发展。
二、培训的对象、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培训对象
全日制普通中小学校在职专任教师和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和校长、幼儿园教师和园长培训,参照本规定执行。
(二)培训的主要内容
1.教师培训
(1)公共知识类: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基本理论、教育心理、现代信息技术、教师专业发展、教育科学研究等。
(2)学科专业类:学科本体性知识、学科课程标准与教材分析等条件性知识、学习与学生心理、教学理论与实践等。
(3)实践活动类:课程教学、班级管理
(4)修身养性类等。
2.骨干培训
(1)中小学校长培训。每年确定一个专题,安排校长参加省市级培训,打造一支理论素养深、管理水平高、勇于开拓创新的校长队伍。
(2)中层干部培训。通过举办专项培训,造就一支懂理论、会钻研、善管理、能创新、有执行力的学校中层干部队伍。
(3)名师名校长研修。通过组织高端培训,促进他们教育观念、理论水平、专业知识、科研能力、管理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引领我县的教育教学改革。
(4)专兼职培训教师培训
县教师进修学校每年选派相应学科教师参加省级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者培训。根据校本培训的需要,各校应选派骨干教师参加各级骨干培训。努力培养和建设一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的教学和研究骨干队伍;建立和完善全县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和校长培训的专兼职教师人才库。
(三)培训方式
1.校本培训。由各中小学(幼儿园)组织实施,各校要根据县业务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需求,优化培训内容;加大校本培训与教科研活动的有机整合,改进研训方式,倡导合作式、连片式、讨论交流式等行之有效的方式方法,提高校本研训的质量和水平。县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强对校本培训工作的业务指导、服务和管理考核,评选一批县级校本培训示范学校,树立典型,推广经验。
2.学科专业发展培训。开展以项目制、菜单式、网络式为主的县级学科专业发展培训。具体工作由县教师进修学校组织实施。
3.综合培训。教师可以选择参加教研室、教育信息技术中心、普通话水平测试中心、继续教育协会以及其它高校组织的学历提升、班主任工作、现代教育技术、教育心理以及符合教师教育教学需求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培训。
三、培训管理
1.教师培训网络平台
全省建立“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平台”(简称“管理平台”),“管理平台”为每所学校、每位教师设立单位和个人专用培训账号。教师的自主选择培训项目、获取参训信息、培训档案记录以及学校对本校教师参训情况的审核意见等均依托“管理平台”完成。
省“管理平台”每年两次发布可供全省中小学教师(校长)自主选择的培训项目信息。每位教师可适时登陆浏览和筛选。教师个人应注意结合本人所处学段、学科、岗位、发展阶段及学时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项目选择。
选课分“初次选课”和“二次选课”两阶段。初次选课结束时,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小学校将根据培训的具体对象范围以及学校工作总体安排,对教师选课申请给出“审核通过”或“审核不通过”的意见。
教师选课申请获通过后,应按相关培训机构所发出的“通知书”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参加培训,完成培训并通过考核后,可获得相应的结业证书和培训学时。
校本培训由教师任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教师参加校本培训、学历进修和部分指定项目培训的基础信息资料,依权限经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录入“管理平台”。
2.培训选择
教师应根据培训机构提供的培训项目、内容、形式和时间,结合自己的教学与专业发展的需要,自主选择培训项目,选择时应坚持以选择本地区培训项目为主的原则。
省特级教师、教授级教师,原则上选择参加国家级培训;市县级名师、骨干教师,原则上应优先选择参加由省市县教师培训机构专门组织的相应层次的名师、教坛新秀、骨干培训、高端培训或外挂培训;五年教龄以内骨干教师培养对象,由县教师进修学校组建骨干教师培训班,分批进行集中专项培训与外挂培训;其余教师,原则上选择参加由省、市、县教师培训机构或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基地学校通过竞争提供培训项目的培训。幼儿教师,原则上参加由县教师进修学校统一组织的专项培训。
3.学时管理
实行五年为周期的学时管理制度。每5年为一个周期,周期内参加专业发展培训时间应累计不少于360学时,其中校本培训时间的计算不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教师周期内培训时间可以集中使用,也可分散使用,还可以跨年度使用,但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一般不小于48学时,其中校本培训不超过24学时。周期内至少参加一次不少于90学时的集中培训。
教龄在一年以内的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须参加不少于180学时的培训,其中实践培训不少于60学时,具体工作由县教师进修学校和新教师所在的学校共同组织实施。新任教师在试用期内接受规定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教师周期内专业发展培训时数。自2011年9月起,接受试用期所规定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的新教师,方可顺延参加五年为一周期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
新任校长到岗一年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其中集中培训不少于90学时。新任校长任职资格培训的时数,不列入校长周期内在职提高培训时数。
教师和校长参加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指定的培训项目培训时间可累计计算。教师参加本专业高一层次的学历进修,在读期间可抵当年的脱产培训48学时。教师选择远程网络培训,周期内不得超过50学时。
4.学时确认
教师的学时确认由县教育局负责,具体由县教师进修学校承办。
教师培训机构学时确认程序:参加辖区内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按每半天3学时计。培训结束,由教师培训机构按参加的实际天数给予核记;参加辖区外教师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凭相应培训证明材料向学时确认机构申请确认学时。
校本培训学时确认程序:每年的9月,各校向学时确认机构上报本学年的校本培训计划。第二年8月底之前,各校上交实施校本培训的具体材料,包括培训时间、地点、主讲教师、讲座内容、教师参加培训的点名册等,然后由学时确认机构审核,确定校本培训学时。
每年9月上旬,县教师进修学校将当年确认的学时册报县教育局审核。县教育局对当年确认的学时册审核后,于9月中旬通过当地教育网进行网上公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培训领导
1.县教育局建立以局长为组长,分管人事领导为副组长,教育局人事科、督导审计科、教育科、教师进修学校负责人等为组员的领导小组,负责计划项目的统筹规划、科学管理、培训经费保障及督查评估等工作。县教师进修学校具体负责上述培训项目的实施。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强与中小学的联系,积极开发校本培训的师资资源,有的放矢地参与校本培训的过程管理,指导学校制定培训计划,提供培训课程和有关服务。
2.中小学校长是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要建立以校本培训为基础的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制度,要扎实有效地抓好教师校本培训工作。要明确教师专业发展目标和要求,制定教师专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每年应有不少于20%的教师参加90学时的集中培训。要加强对教师参加专业发展培训的指导组织和检查考核,适时对教师专业发展进行评估,提出个性化的改进意见。
教师应根据学校培训要求,制订个人专业发展5年规划和年度专业发展培训计划。
(二)确保培训经费
根据《浙江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浙委〔2010〕96号)和《中共磐安县委 磐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县委〔2005〕25号)的要求,县级财政按每年不少于全县教职工工资总额3%的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中小学教师的培训;该专项经费除留不高于30%的经费用于县本级指定培训项目外,其余部分原则上按人均下拨学校。中小学校要按照不少于学校年度日常公用经费总额10%的比例,提取教师培训经费。
教师在县域内自主选择参加本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规定学时的培训,培训费用原则上由本级财政和学校全额保障。
教师经学校批准参加专业发展培训,凭培训结业证书和实际培训课时数,在培训课时报销经费标准内报销培训经费。超出标准限额部分,由教师个人承担。
教师培训资金须专项用于教师培训,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学校用于教师培训的资金应每年公布一次,自觉接受教师监督。
教育局对下拨的培训经费和学校在日常公用经费中提取的培训经费的使用情况要进行督查并与年度考核挂钩。
(三)强化考核督查
县教育局对本县培训项目进行考核审查,内容包括:培训项目设置是否合理,培训行为是否合法合规,培训宣传是否真实可靠,培训承诺是否真正落实,培训目标是否如期实现、培训效果是否符合参训者的要求等,对培训存在严重问题的学校(机构)及项目,实行黄牌警告,限期整改。
县教育局对学校开展培训情况列入学校年度发展性评价考核指标。对培训工作推进有力、成绩优异的学校和校长予以嘉奖表彰,对不能有效组织培训的学校和校长予以通报批评,学校不得参加县级及以上各项先进单位(集体)评选,校长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
学校要将教师参与专业发展培训情况列入教师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教师聘用、聘任、晋级、评优、奖励的必要条件。对未经批准,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学时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教师,不得参加评先、评优、评职;对情节严重的,可降聘、待聘。
(四)做好培训统计
中小学教师培训统计工作由县教师进修学校和中小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县教师进修学校要加强指导和检查,并按要求做好区域内学校教师培训的综合统计和分析。学校要落实专人及时登记教师参与培训的情况,并作为教师专业发展档案长久保存。
主题词:教师 培训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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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浙江省教育厅,金华市教育局,县府办、县委宣传部,
县发改局、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叶部长、潘副县
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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磐安县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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